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,指的是第二次伦敦海军裁军会议,发生时间是在1936年3月25日,相关国家分别是法、英与美三国政府。
背景
1922年签订的华盛顿海军条约和1930年签订的伦敦海军条约的有效期都止于1936年12月31日。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——美国、英国、日本、法国、意大利于1935年12月9日在伦敦再次召开海军裁军会议。
虽然裁军会议原本是预计能在1942年新版的条约效期截止之前,能限制各国的海军军备数量,但1936年1月当时海军强权之一的日本宣布退出裁军会议,导致会议结果无法再有效抑制住各国军事船舰的数量上限。1936年3月25日,美国、英国、法国等国签署了新的《限制海军军备条约》(即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),条约的有效期到1942年12月31日止。而意大利则未在该条约上签字。
条约内容
条约主要内容包括了下列项目:
签约各国的主力舰(战舰)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35,000吨,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4英寸。
航空母舰的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23,000吨,火炮口径不得超6.l英寸。
标准巡洋舰的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8,000吨,火炮口径不得超过6.l英寸,但是任何缔约国认为其国家安全受到影响时,可以建造排水量为1万吨的巡洋舰。
条约附加规定到1937年3月,假如日本与意大利不加入,主力舰的限定自动放宽到标准排水量45,000吨,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。
相关条目
华盛顿海军条约
伦敦海军条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