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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石油托拉斯 标准石油公司

来源:史文斋    阅读: 8.41K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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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石油,又称美孚,外文名Standard Oil,是美国历史中一家强大的、综合石油生产、提炼、运输与营销的公司,成立时间1870年。

简介

标准石油(英语:StandardOil,又称美孚石油公司、美孚火油公司、美孚洋行、纽约三达火油公司)是美国历史中一间大型、综合石油生产、提炼、运输与营销的公司。标准石油于1870年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俄亥俄州成立,乃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炼油厂商。在1911年标准石油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为非法垄断之后,这家世界上出现最早规模最大跨国公司的争议史才得以结束。标准石油最初通过横向整合炼油行业主宰成品油市场,后来改用垂直整合,该公司是商业托拉斯发展的创新者。标准石油托拉斯精简生产与物流,从而降低了成本并削弱竞争对手。竞争法批评人士指责标准石油使用激进价格摧毁竞争对手,形成威胁消费者权益垄断。约翰·洛克菲勒是标准石油的创办人、主席与大股东,虽然它使得洛克菲勒成为近代历史中最富有的人,但因为它呈成倍的成长速度,又采用虽然合法但是排挤许多小商企的策略,标准石油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批评。其他标准石油的著名主要人物包括:佛罗里达东海岸铁路、度假村的建造者亨利·弗拉格勒与维吉尼亚铁路的建造者亨利·罗杰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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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约翰·洛克菲勒

早期历史

在1870年,俄亥俄州,约翰·洛克菲勒(JohnRockefeller)、威廉·洛克菲勒(WilliamRockefeller)、亨利·弗拉格勒(HenryFlagler)、化学家塞缪尔·安德鲁(Samuel Andrews),匿名合伙人史提芬·哈里斯(StephenHarkness),与威廉的姐夫奥利弗·詹宁斯(Oliver Jennings)合伙建立了标准石油。在开始的10,000股中,洛克菲勒分得2,667股;威廉、亨利与塞缪尔各分得1,333股;史提芬分得1,334股;奥利弗分得1,000股;而洛克菲勒、安德鲁与弗拉格勒公司(Rockefeller,Andrews&Flagler)分得1,000股。通过后来受到广泛批评的高效战术,它在1872年的两个月内吞并或者摧毁了它在克里夫兰的大部分竞争者,在后来更是席卷美国东北部。

在早年,因为洛克菲勒是塑造新石油工业的唯一的、重要的人物,所以他统治着团队。权利集中在公司在克利夫兰的总部,但是总部的决策都以合作方式作出。

州政府作出反应,试图通过立法限制公司规模。洛克菲勒和他的联营者发展出新方法去组织他们快速成长的企业。在1882年,他们将各州公司整合在一群委托人(Trustees)下。根据秘密合约,旧时的37个股东将他们的股份“委托”予9个委托人组成受托委员会:威廉·洛克菲勒与他的长兄,约翰·洛克菲勒、奥利弗·佩恩(e)、查尔斯·普拉特(Charles Pratt)、亨利·弗拉格勒,约翰·阿奇博尔德(JohnArchbold)、威廉·沃登(William Warden)、雅比斯·博斯特威克(Jabez Bostwick)与本杰明·巴斯特(BenjaminBrewster)。约翰·洛克菲勒任委员会主席,约翰·阿奇博尔德仁副主席。37个股东法律上仍然控股该公司,但经营大权都在“受托委员会”手里。尽管托拉斯在1892年被俄亥俄州议会解散,这种组织形式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,所以,在后来,其它的巨型企业都采用了这种“托拉斯”形式。

公司的成长,除通过增加销售,还通过收购竞争对手。在购入竞争对手的公司后,洛克菲勒关闭他认为是低效的公司而保留其它的公司。在1868年一个精彩的交易中,纽约中央铁路旗下的湖滨铁路(Lake Shore Railroad)招标,只要一家公司每日输送60加仑石油并自行装卸,该公司就能以原价的71%运输石油,即每加仑一分、每桶42分。小公司都谴责这次招标不公平,因为他们没有的能力为折扣而产出足够的石油。

在1872年,洛克菲勒加入南方促进公司(South Improvement Company),这使得他在运输时能够得到回扣,让竞争对手露出弱点。但是此举被揭发,竞争对手要求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撤回南方促进公司的契约。

标准石油的行动与秘密运输合约使得其煤油价格由1865年的56分跌至1870年的26分。

在1885年,俄亥俄标准石油将总部由克利夫兰迁到纽约市百老汇26号(26Broadway)。同时,俄亥俄标准石油注册了新泽西标准石油,因为新泽西州的公司股份所有权法比较宽松。

同样地,在1890年,国会通过了美国所有反垄断法的始祖-谢尔曼反托拉斯法(Sherman Antitrust Act)。尽管对“抑制贸易”的定义充满争议,它禁止抑制贸易的一切合约、计划、交易、阴谋。标准石油集团很快地引起了俄亥俄总检察长大卫·沃森(DavidWatson)的注意。

从1881年到1906年,标准石油以65.4%的股息548,436,000美金,就如普通的策略一样,部分盈利重新投入到商务中,而非作股息。1882年到1906年间,标准石油净盈利为838,783,800美金,股息为290,347,800美金。

鼎盛时期

在1897年,洛克菲勒从集团的控股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引退,但是保留了在公司的股份。副主席约翰·阿奇博德(John Archbold)主持公司的大部分运作。同时间,政府试图通过反托拉斯法限制公司的发展。

标准石油因为高效率与负责任建立最初的市场地位。在当时,大部分公司将汽油倒入河流,但是标准石油将它们用作自家机器的燃料。在当时,大部分公司的炼油厂的废料堆积如山,但是洛克菲勒却能够找到卖掉它们的方法。

例如,标准石油在1908年购入发明矿脂的切斯伯勒制造公司(Chesebrough Manufacturing Company)。

记者、作家艾达·塔贝尔(Ida Tarbell)的父亲是被洛克菲勒击败的油商,她是第一批“耙粪记者”之一,她与同情她的标准石油高级行政人员亨利·罗杰斯(Henry Rogers)作了广泛的采访,她的调查助长了公众对标准石油与一切垄断者的攻击。

在1902年11月开始,《麦克卢尔》(McClure's)杂志开始连载她的报道,连载在1904年10月结束,分为19部分。在1904年,集合成书《标准石油历史》(The History of the Standard Oil Company)。

标准石油托拉斯的控制权在一小群家族手上。在1910年,洛克菲勒说:“我认为在标准石油由创办至现今的历史中,大部分股权都为普拉特家族(Pratt Family)、佩恩-惠特尼家族(Payne-Whitney Family)、哈里斯-弗拉格勒家族(Harkness-Flagler Family)与洛克菲勒家族所控制。”

这些家族将大部分股息重新投资于其他产业,尤其是铁路业,他们也大量投资天然气与电力照明产业(包括巨型的纽约市综合天然气公司(Consolidated Gas Company of New York City)),他们大量购入美国钢铁(USSteel)、混合铜业(Amalgamated Copper)甚至是玉米产品提炼公司(CornProductsRefiningCompany)的股份。

标准石油在中国

标准石油的产量增长得非常快,以至于美国市场很快饱和,所以公司开始展望海外市场。在1890年代末,公司开始向拥有4亿人口的中国售卖煤油,用作油灯的燃料。标准石油中文商标采用了“美孚”,意为美丽与可靠,它也在生产的锡灯上使用“美孚”商标,这些锡灯价格低,以鼓励中国百姓放弃使用菜油灯,使用煤油灯。此举获得了积极反应,中国成为标准石油在亚洲的最大市场。标准石油与真空石油公司合并后成立施丹维克(Stanvac(Standard-Vacuum))是美国在投资珍珠港之前在东南亚的唯一投资。

标准石油在中国各大城市修建储油罐、仓库与办事处(将油轮上的散装油以每罐5加仑重新储存)。在内陆,它使用油罐车、火车与船只运输石油。Stanvac的华北分公司以上海为基地,拥有上百艘河流船只,包括趸船、蒸汽船、小轮、拖轮以及油轮。超过13艘公司的油轮在长江上航行,其中最大的几艘美平(Mei Ping)(1,118吨)、美夏(Mei Hsia)(1,048吨)与美安(Mei An)(934吨),他们都在帕奈号事件中沉没。美安在1901年服役,是船队的第一艘船。船队的其他船只包括:美川(Mei Chuen)、美孚(Mei Foo)、美红(Mei Hung)、美江(Mei Kiang)、美路(Mei Lu)、美谭(Mei Tan)、美苏(Mei Su)、美英(Mei Ying)、与美云(Mei Yun)。美夏是一艘特别设计在江河航行的油轮,在上海使用当时最新造船技术建造。在1912年,同级建造的美孚服役。在1926年服役的美夏能够在3个储油罐中装载350吨散装油,她长206英尺,宽32英尺,在海外设计,在上海建造,她的石油燃料燃烧器进口自美国,而水管锅炉进口自英国。

垄断指控与反托拉斯诉讼

在1890年,标准石油控制了美国80%的石油。俄亥俄州起诉标准石油成功,托拉斯在1892年被迫解散。但是,标准石油只是将俄亥俄标准石油分离而继续控制它。后来,新泽西州修改了它的注册公司法,允许一间公司持有全美任何的公司的股份。所以,在1899年,以纽约市百老汇26号为基地的标准石油托拉斯,合法地重组为一间控股公司,新泽西标准石油,它持有41间公司的股份,而这些公司又控制了更多的公司,实际上只改变了控制公司的方法。公众认为由一群被选董事控制的标准石油集团是无孔不入的。

在1904年,91%的产油与85%的石油的最终销售都为标准石油控制,它的产出大多数是煤油,其中55%出口到世界各地。在1900年后,它不再使用价格战排挤竞争对手。联邦商业机构专员(CommissionerofCorporations)研究了标准石油在1904到1906年间的运作,称“毫无疑问......标准石油在石油提炼产业中的统治地位是通过不公战术取得的;操纵输油管与铁路,与通过削减石化产品的价格,用不公方法竞争”。在竞争对手的逐渐蚕食下,在1906年,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只剩下了70%。同年,对标准石油的反托拉斯控诉失败了。在1911年,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下跌到64%,而且至少有147个竞争对手,包括海湾(Gulf)、德士古(Texaco)和壳牌(Shell)。公司并未试图垄断石油的勘探与抽取;在1911年,美国石油的勘探与抽取的11%为标准石油控制。

在1909年,美国司法部以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依据起诉标准石油垄断及抑制州际商业:

在铁路公司偏向的组合的回扣、偏向与其他歧视性策略;通过控制输油管抑制竞争对手、达到垄断,对竞争对手拥有的输油管的不公策略;与竞争对手签署妨碍贸易的合约;不公的竞争方法,比如在必要打压对手的时候削减地方价格;派遣间谍到竞争对手处出收集情报,运营虚假独立公司,以相同的意图在石油上的付款中取得回扣。

在最后4年中,双方不断在庭上争论标准石油的垄断策略:

“调查的总体结果揭示许多以标准石油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名义进行的,在铁路上的公然歧视。除加利福尼亚州的几所大型公司外,标准石油是以如此歧视方式销售获利。在国内的每一个地区,公司都享受着对竞争对手的一些不公优势,而其中一些歧视影响范围广阔。”